海洋石油981钻井作业符国际公约

2014-05-26 08:26:05   来源:国际海洋工程网   我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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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越南大肆干扰并炒作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在中国西沙群岛附近海域正常作业,引发各方关注。其实,中国在上述海域的正常作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方的主权权利。

首先,西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有明确史料记载,在汉代中国人民就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随荅霈技术的进步以及指南针的发明和广泛运用,从宋代开始中国人民在南海的航行和生产活动更趋频繁。从此,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但成为中国人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大地区,而且更成为中国水师巡防的重要海域。

西沙群岛自古属中国领土

宋太祖赵匡胤在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汉刘伥后,开始建立巡海水师,游弋、巡逻南海,确立了对西沙群岛的管辖权。1279年,元世祖忽必烈曾派郭守敬赴南海考察,研究南海海域的地理地貌,为水师巡航提供安全保障。此后,明清两朝均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为其管辖之地。中国水师巡视海防、行使管辖已成惯例。明清时期,中国许多图、籍、史、志对南海诸岛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

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的活动,也留下了很多歷史文物的遗存。除各岛屿和岛礁上的文物遗址外,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一些岛礁上,还挖掘出多块清代和民国时期为维护和彰显主权而立的石碑。这些石碑多为当时登岛视察的政府或军队要员所立的纪念碑。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群岛名和岛礁名等。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精神,中国恢復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46年11月至12月间,民国政府派出“永兴”、“中建”、“太平”、“中业”四艘军舰前往南海实地接收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日本侵佔的西沙、东沙、中沙和南沙诸岛。1948年2月,民国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明确标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为中国领土。

越曾承认中国拥西沙主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行使对西沙群岛的主权。1951年周恩来外长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明确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因此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1958年,中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再次确认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就此越南总理范文同专门照会周恩来总理,郑重表示越南政府“承认和贊同”中国政府的声明。1959年,中国政府在西沙永兴岛设立“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办事处”,隶属中国的广东省,1988年划归新设立的海南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重申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值得强调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南海周边国家一直明确承认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其次,西沙群岛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国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为直线基线。因此,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有权利主张从西沙群岛直线基线起向外12海里的领海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方合法享钻探开发权利

再次,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在西沙群岛有关海域的作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主权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一,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的延伸,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第二,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有权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行使管制权。第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第四,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徵的佔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因此,中方拥有在西沙群岛有关水域进行开发和管理的权利,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在西沙群岛有关水域的作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主权权利。

钻井位置在中国管辖海域

最后,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不在越方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不可否认,越南作为沿海国也可以主张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中越作为海岸相向国,两国间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问题。中越两国在2000年12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该协定仅仅解决了北部湾的划界问题,因而中越两国间在其他海域的划界问题并没有解决。但中国“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作业位置距中国中建岛17海里,距越南海岸线150海里,无论将来如何划界,有关作业海域都位于毫无争议的中国管辖海域。因此,越方提出的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位置在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中国“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在中国管辖的西沙群岛水域进行的一项有关主权权利的勘探活动,是完全合法的。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所表示的:“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位于中国海域,相关作业工作完全在属于中国西沙群岛的区域内。越方多次冲撞中国船隻的行为,既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也违反了包括由中国海事局颁布的《琼航警第0033号》和《琼航警第0034号》等在内的中国相关国内法规。因此,越方应立即停止一切干扰和破坏活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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